【万诚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私自向第三者赠与财产被判决全部返还

编辑: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万诚律师 发布日期:2025-2-18 21:49:43

案情简介

A(女)与B(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婚内出轨C并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B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赠与给C,后A发现B为了维持与C之间的情人关系,频繁给C转账高达20万元,A对于B的行为气愤至极,要求C返还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B与C之间的款项是否属于赠与性质?

在庭审过程中,C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但是依据B与C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款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数额。从双方之间的关系、转账的时间、转账的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C无法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该些款项应认定为赠与性质。

B与C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B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在与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C产生婚外情长达两年多之久,在此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累计转账给C高达20万余元,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法律关系。因此,B给付C的款项符合赠与的性质。且A与B对婚内财产未约定分别所有,故该笔财产应当认定为A与B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A同意的情况下,B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C,且累计数额较大,该行为严重损害了A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当认定为无效。

A能否向C主张退还全部款项?     

依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天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乎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C基于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办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五条 判令如下:1、判令B向C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2、C返还A款项20万余元及利息。

律师感言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损害了配偶的情感和财产权。作为婚姻中的第三者,被赠与的财物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也会遭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一个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倡导文明的家庭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