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勇刚律师承办,涉嫌非法行医罪,成功不予批捕

编辑: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万诚律师 发布日期:2025-2-23 21:56:23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23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3日家属委托重庆万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为陈某某进行辩护,律师会见陈某某后,对案件发生原由过程都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2022年犯罪嫌疑人在所在地做美甲生意。偶尔兼职联系办理他人打减肥针,瘦肩针,脸部祛纹等,过程中认识张某(女)其得知嫌疑人可以联系做医美。后电邀嫌疑人到西安某酒店为其做肩部注射美容减肥,完后张某称有过敏反应,嫌疑人便陪同其到医院检查治疗,后张某要求与嫌疑人赔偿15万元,双方未达成协商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嫌疑人刑事拘留。

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的法律规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此,辩护律师联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辩护人意见,并再次会见陈某某时就受害人情况进行过了解,被害人诊疗后有轻微呕吐症状后,且这种呕吐属正常的药物反应,在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就医后,医生经检查诊断后并未发现有严重损害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陈某某的行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后果,辩护律师认为按照事实,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没有羁押的必要。

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申请

律师第二次会见嫌疑人后,及时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期间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陈述了律师对本案的分析和不予逮捕的理由依据。几日后嫌疑办理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解除了羁押措施,陈某某恢复正常生活,现公安机关也已撤销了案件。

律师感言

医美属医疗行为,依法应当由有资质人员进行,虽然有简单的医美活动很多人违规从事,此行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风险,或者被他人利用陷入可能的行政违法或刑事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该案就是活生生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