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被判赔15万

编辑: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25-6-30 13:42:31

简要案情:劳动者遭遇“双重困境”,律师助力维权

当事人:宋某(化名),男,29岁,游泳教练

用人单位:西安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下称“A公司”)

用工单位:西安某公园管理公司(实际用工单位,下称“B公司”)

案件背景:

2020年5月,宋某入职A公司,被派遣至B公司担任游泳教练。工作期间,A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社保欠缴: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未缴纳社保;

2.年休假未安排:从未安排宋某享受带薪年休假;

3.加班费未支付:长期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如中秋节、国庆节),但未支付加班费;

4.违法解除争议:宋某以“未缴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但A公司辩称“员工主动辞职”。

诉求:宋某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共计15.8万元,补缴社保,并由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办案经过:律师精准锁定证据,破解企业“抗辩套路”

1.证据收集:夯实维权基础

律师团队(化名:张律师、李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点,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部分缺失);

加班证据:钉钉考勤记录、节假日排班表、工资条(显示未支付加班费);

社保欠缴证据: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明细;

解除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证明系因单位过错解除。

2.法律攻防:破解企业“三大抗辩”

面对A公司“不定时工作制”“已安排调休”“员工主动辞职”等抗辩,律师针对性反击:

抗辩一:“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费”

律师回应:A公司未提供人社部门审批文件,且游泳教练岗位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需经行政审批),抗辩无效。

抗辩二:“已安排调休,无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

律师回应: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支付3倍工资,调休仅适用于休息日加班,A公司混淆概念。

抗辩三:“员工主动辞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回应:宋某因单位未缴社保被迫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3.庭审策略:直击用工单位连带责任

律师援引《劳动合同法》第92条,主张B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权益负有连带责任,成功将B公司纳入赔偿责任主体。

三、办理结果:仲裁委全面支持劳动者诉求

经审理,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1.劳动关系确认:宋某与A公司2020年5月16日至2024年12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2.经济补偿金:A公司支付56,236.35元(按5个月工资计算);

3.未休年假工资:A公司支付22,753.10元;

4.加班工资:A公司支付延长加班费90,753.8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103.26元;

5.社保补缴:A公司补缴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社保;

6.连带责任:B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总金额:15.8万元(不含社保补缴)。

结语:专业维权,让“弱势”不再“弱势”

本案中,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扎实的证据准备,成功击破企业“套路化抗辩”,为劳动者争取全额权益。劳务派遣纠纷因涉及双重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劳动者维权时更需专业支持。切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主动出击方能捍卫尊严!

万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WONT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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