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西安法律咨询 来源:万诚律师 发布日期:2025-2-18 22:06:25
基本案情
案外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4月案外人冒充大师给原告家里消灾祈福,原告多次被骗。原告与案外人系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11月27日案外人以本案被告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需要借钱为由向原告提出给被告借款19.5万元,遂2022年11月28日原告以其交通银行账户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8万元,并附言外借。2022年11月28日案外人告知被告上述原告所转的18万元系骗子给被告的退款。2022年11月底,被告察觉到案外人是-骗-子,刑事报了案。
争议焦点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
首先,原告向被告转账时虽备注“外借”,但原被告之间并不相识,且原被告就该款无借贷合意,故原被告就该款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其次,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因原告的转账行为获得利益,原告因转账给被告受到损失,被告获得利益与原告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从原告与案外人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备注“外借”来看,原告转账给被告的初始目的为民间借贷,后得知案外人所述的被告的借款理由是虚构的,且被告亦不认可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故原告的初始目的不能实现,进而导致被告获得利益“无法律依据”。另,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原告替案外人退还赃款的法律关系。在转账时,原告并不知悉被告被案外人-诈-骗的情况,不可能由代替案外人向被告还款的意思表示。在转账完成且被告报警后,原告才知悉案外人涉嫌诈-骗,原告考虑到与被告两年多的感情,在与被告商量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向案外人提出过录音中提到的“案外人在给被告筹完8万元后,如能向原告支付两到五万,原告将对被告的18万元的债权做转让,由案外人向原告偿还剩余款项”的方案,该方案原告与案外人并未协商一致且实际并未履行,不能视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的18万元系退还给被告的赃款,故被告陈述的其获取利益的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办案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时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填写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分析论证民间借贷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经论证,本案如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很有可能会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故本所律师转换思路,重新准备证据,最终将案件定性为不当得利,并得到了法院支持。
办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退还18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3900元,于履行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律师感言
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面临借贷事实的不确定问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对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